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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輸條件

合約條款及其他重要聲明

本聲明不能用作要求賠償的依據,不能用作解釋條例或《蒙特利爾公約》或《華沙公約》的條款,亦不構成承運者與您的部份合約。承運者對本聲明內容的準確性不作任何表述。

前往最終目的地或由出發地經停其他國家的乘客必須留意,《蒙特利爾公約》或其前身《華沙公約》(包括其修訂《華沙公約體系》等國際條約可能適用於整趟行程,包括一個國家內的任何地區。對於這類乘客,適用的條約(包括包含任何適用關稅的特殊載運合約)管轄並可能限制承運者的責任。

歐洲共同體第 889/2002 號法規要求歐洲共同體承運者應用《蒙特利爾公約》的限制規定,約束其所有運載乘客和行李的飛機。很多非歐洲共同體承運者為乘客及其行李選擇遵守這些規定。

凡《蒙特利爾公約》適用時,責任限制如下:

死亡或受傷賠償

對乘客受傷或死亡的責任沒有財政限制。如賠償不多於 113,100 特別提款權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,則航空承運者不得對索償展開訴訟。如超出上述數額,航空承運者可就索賠進行辯護,證明損失並非因其疏忽或其他過失造成。

乘客延誤

行李延誤

毀壞、遺失或損壞行李

免責行李標籤 (LRT)

更高行李責任限制

凡《華沙公約》適用時,責任限制如下:

死亡或受傷賠償

乘客延誤

行李延誤

毀壞、遺失或損壞行李

免責行李標籤 (LRT)

更高行李責任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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