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聲明不能用作要求賠償的依據,不能用作解釋條例或《蒙特利爾公約》或《華沙公約》的條款,亦不構成承運者與您的部份合約。承運者對本聲明內容的準確性不作任何表述。
前往最終目的地或由出發地經停其他國家的乘客必須留意,《蒙特利爾公約》或其前身《華沙公約》(包括其修訂《華沙公約體系》等國際條約可能適用於整趟行程,包括一個國家內的任何地區。對於這類乘客,適用的條約(包括包含任何適用關稅的特殊載運合約)管轄並可能限制承運者的責任。
歐洲共同體第 889/2002 號法規要求歐洲共同體承運者應用《蒙特利爾公約》的限制規定,約束其所有運載乘客和行李的飛機。很多非歐洲共同體承運者為乘客及其行李選擇遵守這些規定。
對乘客受傷或死亡的責任沒有財政限制。如賠償不多於 113,100 特別提款權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,則航空承運者不得對索償展開訴訟。如超出上述數額,航空承運者可就索賠進行辯護,證明損失並非因其疏忽或其他過失造成。
如發生乘客延誤,除非航空承運者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或無法採取此等措施,否則必須承擔損失責任。乘客延誤的賠償責任限於 4,694 特別提款權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。
如發生行李延誤,除非航空承運者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或無法採取此等措施,否則必須承擔損失責任。行李延誤的賠償責任限於 1,131 特別提款權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。
航空承運者對毀壞、遺失或損壞行李的賠償責任最多為 1,131 特別提款權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。如屬託運行李,除非行李本身有殘缺,否則無論過失與否,承運者都負有賠償責任。如非託運行李,承運者僅在出現過失情況下負有賠償責任。
我們接受附有免責行李標籤的易碎、易腐和不足以包裹的行李。原已受損的行李應作為免責行李接收。
免責行李標籤免除航空公司對原已受損或不適合運輸的行李負責。
乘客如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以前特別說明並支付額外費用,則能享受更高的責任限制。
如《華沙公約》的《海牙議定書》適用,死亡或人身傷害的特別提款權為 16,600 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;如只有《華沙公約》適用,特別提款權則為 8,300(請於 www.imf.org 參考特別提款權利率)。許多承運者已主動豁免此等責任限制,美國則規定前往美國、從美國出發或約定經停美國的航班之責任限制不得低於 75,000 美元。
如發生乘客延誤,除非航空承運者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或無法採取此等措施,否則必須承擔損失責任。
如發生行李延誤,除非航空承運者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或無法採取此等措施,否則必須承擔損失責任。
遺失或損壞託運行李的賠償責任為國際航班每公斤 20 美元,國內航班每公斤 500 泰國泰銖;損壞非託運行李的賠償責任為每位乘客 400 美元。
我們接受附有免責行李標籤的易碎、易腐和不足以包裹的行李。原已受損的行李應作為免責行李接收。
免責行李標籤免除航空公司對原已受損或不適合運輸的行李負責。
乘客如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以前特別說明並支付額外費用,則能享受更高的責任限制。